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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校園心理支持系統,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增加輔導人力編制、落實三級輔導機制外,也系統介接社會安全網絡,並增訂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將有助提升我國學生輔導整體量能及品質,本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因應學生輔導需求日益增加及多元複雜的環境,強化校園心理支持系統,本次修法是確保校安,推動五打七安的關鍵一環。本案除增加輔導人力編制、落實三級輔導機制外,也系統介接社會安全網絡,並納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增訂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將有助提升我國學生輔導整體量能及品質。卓院長提到,目前「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已有許多委員提案,請教育部確實計算本案及委員提案各版本所需增加的員額及經費,並妥適評估、對外說明相關可行性,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法包含五大方向,第一,合理調整校園專業輔導人力;第二,健全學生輔諮中心組織運作;第三,促進三級輔導及跨專業合作;第四,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第五,強化輔導人員多元在職進修,對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健全學生輔導工作,有其必要。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任務,以符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現況。(修正條文第4條)二、修正學生輔導諮詢會之組成成員。(修正條文第5條)三、增訂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及精神。(修正條文第5條之1)四、修正三級輔導之內容,定明三級輔導工作之推動應著重於學生行為與問題樣態,而非時間順序。(修正條文第6條)五、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規定,國民小學修正為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國民中學修正為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修正條文第10條)六、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規定,增加專業輔導人員,滿足學生輔導需求。(修正條文第11條)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輔導教師,與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職責及分工,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八、修正學生輔導相關人員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內涵,以符合實際工作所需。(修正條文第14條)九、為順利銜接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聘約,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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